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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外经贸计[2002]13号

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我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高效合理地利用好资金,充分发挥我市外贸发展基金促进企业扩大出口的作用,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重新修订了《深圳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深圳市外贸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我市决定建立外贸发展基金。基金纳入财政管理,为建立和完善基金使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贸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外贸基金”)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全市范围内调节和促进深圳市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由下列来源构成:
  (一) 原深圳市外贸出口调节基金;
  (二) 外贸基金有偿使用回收的本金、利息与滞纳金等;
  (三)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拨入的其它资金;
  (四)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临时性资金。
  第三条 外贸基金由深圳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局”)与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由市财政局设立外贸基金专户,实行专项专户、列收列支管理。外贸基金当年结余的收入全部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 外贸基金的放贷方案与申请使用外贸基金企业的选定由市外经贸局负责实施。市财政局负责外贸基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外贸基金的使用分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部分。有偿使用为委托银行放贷部分,无偿使用为经市政府批准为鼓励、促进外贸企业出口而核定的资金拨付部分。为确保外贸基金的安全、保值、增值,外贸基金的使用以有偿使用为主。
  第六条 外贸基金的放贷采用委托银行转贷的方式办理。即由市外经贸局与市财政局商定委托转贷的银行后,由市财政局从外贸基金专户中划拨款项存放在负责转贷的银行,转贷银行一年一定。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与有关转贷银行签定合作协议,并由转贷银行承担外贸基金委托放贷的回收风险。
  第七条 外贸基金的使用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年规定的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使用外贸基金的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由有关转贷银行出具证明文件办理转贷贴息。贴息的利率由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商定。

第二章 申请使用外贸基金的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九条 企业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
  第十条 资产负债合理,经济效益好,上年度及本年度均有盈利。
  第十一条 借款金额与企业上年度创汇相结合,并不大于企业自有净资产。
  第十二条 遵守财经制度,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会计信息资料。
  第十三条 年出口规模50万美元以上。
  第十四条 无不良借款记录。

第三章 外贸基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出口企业申请使用外贸基金必须按以下程序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企业如需使用外贸基金,需向市外经贸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年出口规模、出口收汇、出口换汇成本、开展远洋贸易的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资金筹措情况和还款保证等;
  (三)上年度会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四)出口合同和国内购货合同。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使用外贸基金提供的资料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过期应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出口企业申请使用外贸基金由市外经贸局计财处负责受理。市外经贸局计财处收到企业书面申请报告后,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企业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
  (二)该企业具体的出口实绩;
  (三)该企业有无违反外贸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有无逾期拖欠外贸基金,有无按时上报外贸会计报表,有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有无倒卖进出口配额指标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等);
  (四)该企业有无违反财经纪律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外贸基金申请由市外经贸局计财处受理,报市外经贸局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备案。同时将委托转贷方案通知有关转贷银行。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监督的内容为:
  (一)外贸基金的使用对象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
  (二)外贸基金的使用方向是否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三)对市外经贸局所审定的放款对象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

第四章 放款、回收和管理
  第二十条 负责转贷银行根据市外经贸局确定的放款方案,依照银行的审贷规定对外贸基金申请使用企业进行调查并确定放贷。
  第二十一条 转贷银行为防范、规避放款风险,对市外经贸局确定的放款方案中不符合放贷条件的企业,有权决定暂缓放款或不予放款,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委托转贷协议书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与有关转贷银行协议签定。
  第二十三条 外贸基金委托转贷的发放和回收风险由负责转贷银行承担。市外经贸局可在必要时予以协助转贷银行追缴企业逾期拖欠的外贸基金。
  第二十四条 转贷银行在放款后,必须每季末后15天向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以下简称两局)报送《深圳市外贸企业外贸基金使用情况报告表》,以便于两局对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确保外贸基金专款专用。两局将不定期到企业调查借款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外贸企业在使用外贸基金的过程中,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和其它非主观原因不能按期还款的,可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委托转贷银行申请办理展期报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委托转贷银行收到外贸企业展期申请报告后,经过调查属实后,向两局提出书面建议。经两局同意后可给予展期,但借款展期应视情况从严掌握,原则上一次最长不超过12个月,市财政局将相应延长外贸基金的存款期限。
  第二十七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外贸基金的业务管理,受理企业申请,审核、审定企业的限贷额度。为企业使用外贸基金和有关转贷银行的转贷业务给予指导性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外贸基金的预算、资金拨付,并对外贸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章 外贸基金的违规处罚办法
  第二十九条 使用外贸基金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属违规行为:
  (一)经调查后发现企业申报资料为虚假材料;
  (二)违反外贸基金专款专用原则,挪作他用;
  (三)使用外贸基金的企业不能按时归还外贸基金本金、利息和滞纳金;
  (四)拒绝两局的监督检查或不予配合检查。
  第三十条 对发生违规行为的外贸企业将视情节轻重,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处罚措施:
  (一)通报批评或警告,责令限期还本付息;
  (二)取消今后申请使用外贸基金的资格;
  (三)暂停受理进出口业务的申报;
  (四)暂停或取消进出口经营权;
  (五)对拒不还款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其相抵触的有关外贸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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