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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家的几种解读和启示
一、企业家解读
(一)企业家概念
“企业家”一词源自法语,由18世纪早期法国经济社会学家坎梯龙创造并将其引入经济学理论,原意带有冒险家的意思。在英语中,entrepreneur即企业家,意为创建企业并担任经营管理职责的指挥者。当然,只有那些具有创新思维并取得卓越业绩的企业经理才能称得上企业家。
1911年熊·彼特将“创新”引入企业家概念,提出创新模式。他指出现代企业家是管理者,其管理活动的核心是创新,企业家的创新产生了动态性的经济运动与经济发展。熊·彼特将企业家视作“革新者”,强调“创新”作为企业家的真正职能和必备素质,区别于企业的日常工作和单纯的管理行为。
(二)企业家精神
机遇是企业家概念中所蕴含的最重要精神。在某种意义上,企业家就是全社会中无论当前所掌握的资源有多少,都要永无止境追求机遇的那部分人。企业家精神隐含的意思是,企业家的行为以发现并确定机遇开始,以个人劳动所获得丰厚回报结束。发现机遇意味着将尝试创业,而获得持续回报则必须建立在有效管理的基础之上。
创新意识则是企业家精神的灵魂和精髓,这里的“创新”指两个方面:管理变革和技术创新。管理变革能使企业运作高效、严谨,技术创新能使企业产品推陈出新,在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同时企业家精神又反映了企业家的经营能力、魄力和领导水平,而且它也是克服困难的动力和企业发展的源泉。因此,企业家也就是通过企业家精神和具体的组织工作带领企业员工前进。
(三)企业家社会价值
企业家的形成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更与经济关系、社会环境和人的价值等方面密不可分。商品经济的内在需要,使大批企业家脱颖而出。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使企业家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并承担经营风险,这就给企业家创造了充分活动的天地,使他们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大胆尝试,注重企业的长期发展,使企业的经营活力持久不衰。从这个意义上说,一旦成为企业家,他的命运不仅仅属于个人,还属于其所在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科技资讯网的专栏作家方兴东甚至断言:企业家是这个时代真正的英雄。
(四)企业家和创新也可能发生在公共部门
经济社会学家伯恩斯对一般意义上的企业家概念加以拓展。他认为企业家不仅存在于私营部门,企业家和创新精神也可能发生在公共部门。区别是:私营企业家能够承担一系列改革而不用触动社会法律,不必改变社会伦理规范和其他交换规则。而在公共部门,革新将意味着政策的改变,公共企业家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获得许可,以新的方法使用公共资源,重大革新需要某些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的集体决定。
(五)从企业家到官僚的转变
人们通常将企业家和官僚视为不可弥合的两极,在某种意义上无疑是对的。因为企业家渴望变化,并认为变化是可能的。而典型的官僚既不寻求变化也看不到变化的可能性。但在很多情况下,“官僚”制度本身就是成功企业家的创造。
二、三点启示
(一)在创新型城市建设中,需要重新塑造和呼唤企业家精神,进一步启动和开拓产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创新之源。
(二)政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部门同样十分需要学习、崇尚乃至实践以创新意识为灵魂和精髓的企业家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讲,倡导弘扬企业家精神是克服公共部门官僚主义的一大法宝。
(三)企业家不能完全以企业规模和公有、私有等所有制类别来界定,甚至从精神层面看也不能以“官”、“商”来界定。
(选摘自《新华文摘》及其它有关学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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