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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申报材料


(一)新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 1、投资者签署的设立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
    *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 3、投资者签字盖章的合同、章程(外商独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原件4份);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1份);
      5、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或投资者为自然人时可不提供审计报告);
      6、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
      7、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打印,原件1份);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如有)(打印,原件1份);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0、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专用联);
     11、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如在深圳市开设店铺,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内部审核)(原件1份);
   * 12、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 13、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人委托授权书(下同)。

(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商业企业的申报材料
      1、被并购境内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1份,打印);
      2、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原件1份);
    *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原件4份,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
      4、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原件1份)、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加盖企业公章的中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依法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注册登记或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1份);
      5、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原件1份);
      6、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可不要求其提供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
      7、被并购境内公司有国有资产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及备案材料(原件1份);
      8、并购后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打印,原件1份);
      9、并购后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如有)(原件1份);
     10、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11、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如在深圳市开设店铺,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内部审核)(原件1份);
     12、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13、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4、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原件1份);
   * 15、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书存根》1份;
     16、被并购境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17、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提交外国投资者与被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证明材料1份;
   * 18、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注:
      1、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上报商务部审批,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申请、合同、章程应为原件,下同)一式一份,涉及开设店铺的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① 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
      ② 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及图书、报纸、期刊、成品油和原油、药品、汽车、农药和农膜化肥、盐、音像制品(批发)等;
      ③ 零售店铺: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30家;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50家的零售项目。
      ④ 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2、除上述报商务部审批情形的,其余均可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直接审批。
    申报企业按申报须知报送全套资料到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市民中心服务大厅东厅8、9号窗口),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网址:http://www.szbti.gov.cn/gov/wstzsp
  咨询电话:82002021
* 参考格式及表格下载地址:http://www.szbti.gov.cn/gov/wstzsp/xiazai.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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