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上报商务部审批,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申请、合同、章程应为原件,下同)一式一份,涉及开设店铺的报送全套资料一式一份和全套资料的复印件一式二份:
① 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
② 分销商品涉及钢材、贵金属、铁矿石、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要工业原材料,及图书、报纸、期刊、成品油和原油、药品、汽车、农药和农膜化肥、盐、音像制品(批发)等;
③ 零售店铺: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30家;单一店铺营业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店铺数量超过5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超过50家的零售项目。
④ 通过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如果境内外企业被同一管理层所控制或其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
2、除上述报商务部审批情形的,其余均可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直接审批。
申报企业按申报须知报送全套资料到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市民中心服务大厅东厅8、9号窗口),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在收到全部申请资料后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