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机构职能 | 通知公告 | 行政审批 | 其他服务 | 政策法规 | 贸工动态 | 统计研究 | 资金信息
网上政务 | 网上对话 | 信访指南 | 公众留言 | 意见征求 | 网上调查 | 投诉举报 | 政府邮箱
信息公开 | 规划总结 | 机关党群 | 网上培训 | 会展指南 | 网站帮助 | 特色服务 | 联系我们

 

综合搜索

    

>>> 返回首页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 处室职能
  · 通知公告
  · 办事指南
  · 法律法规
     综合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专项法律法规
     行业法规
     POLICY RELEASE
  · CEPA主窗
  · 在线答疑
  · 联系我们
  · 下载专区
  · 联合年检
  · 出口核查


   
 当前位置:首页-> 职能处室-> 外商投资管理处-> 出口核查

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情况核查须知


一、提交材料
    (一)《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原件一式6份);
    (二)进口料件报关单证汇总表、出口成品报关单证汇总表(4份,并附软盘);
    (三)2002年10月后核发的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审批条目为F1300或H1300),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下进口设备的报关单汇总表并附报关单复印件(4份)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第12期,4份)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当年第12期,4份)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原件4份);
    (七)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各4份);
    (八)审批部门核发的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复印件4份)。
    (九)核查单位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注意事项
    (一)承办单位:深圳市产品全部直接出口企业检查工作小组
    受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大厅8、9号窗口
    受理时间:每年3月1日至15日
    电 话:82002060
    (二)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产品全部出口企业”)申请出口情况核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全部出口,即上年度直接出口总额必须达到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的100%。
    2、产品为直接出口,不包含间接出口。
 

-- 返回上页 --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版权所有: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咨询电话:12345           ICP05017765 网站声明
设计维护: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信息中心              
管理邮箱:webmaster@szbt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