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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材料
(一)《年度产品出口/销售数量情况报告》(原件一式6份);
(二)进口料件报关单证汇总表、出口成品报关单证汇总表(4份,并附软盘);
(三)2002年10月后核发的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审批条目为F1300或H1300),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下进口设备的报关单汇总表并附报关单复印件(4份)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当年第12期,4份)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当年第12期,4份)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原件4份);
(七)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各4份);
(八)审批部门核发的鼓励类项目确认书(复印件4份)。
(九)核查单位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注意事项
(一)承办单位:深圳市产品全部直接出口企业检查工作小组
受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东大厅8、9号窗口
受理时间:每年3月1日至15日
电 话:82002060
(二)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产品全部出口企业”)申请出口情况核查,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全部出口,即上年度直接出口总额必须达到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的100%。
2、产品为直接出口,不包含间接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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