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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金融类及央属企业除外)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均须向我局申报,并登陆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网站中的“深圳市境外投资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2、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投资设立境外企业,应当由相对最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负责办理申请手续。企业之间转让境外企业股份,由受让方负责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3、境内外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资格资质有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4、企业对其投资设立的境外企业冠名应当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其境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
5、企业应当落实各项人员和财产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并接受驻外使(领)馆在突发事件防范、人员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指导。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驻外使(领)馆和国内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企业应当要求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当面或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在香港、澳门设立的境外企业应向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联络办公室报到登记)。
7、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
申报材料
一、重点核准项目
(一)商务部核准项目
属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通过我局向商务部申请。
(1)在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境外投资;
(2)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投资(具体名单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3)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1亿为累计数);
(4)涉及多国(地区)利益的境外投资;
(5)设立境外特殊目的公司。
【申请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填写全部信息后在境外业务证书管理栏目内直接打印并加盖投资主体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与外方合资经营的须提供);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如发改委、外管局批复文件);
(5)《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填写全部信息后在境外业务证书管理栏目内直接打印并加盖投资主体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6)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填写全部信息后在境外业务证书管理栏目内直接打印并加盖投资主体公章);
(7)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凡外文须附中文翻译件,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深圳贸工局核准项目
属以下情形的境外投资,企业直接向我局申请。
(1)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1000万美元为累计数);
(2)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
(3)需在国内招商的境外投资。
【申请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填写全部信息后在境外业务证书管理栏目内直接打印并加盖投资主体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者合同(与外方合资经营的须提供);
(4)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如发改委、外管局批复文件);
(5)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填写全部信息后在境外业务证书管理栏目内直接打印并加盖投资主体公章。);
(6)《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填写全部信息后在境外业务证书管理栏目内直接打印并加盖投资主体公章。);
(7)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凡外文须附中文翻译件,所有材料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二、一般核准事项
企业开展重点核准情形以外的境外投资,企业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提交以下资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的材料】
(1)境外投资申请表(填写全部信息后在境外业务证书管理栏目内直接打印并加盖投资主体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2)《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填写全部信息后在境外业务证书管理栏目内直接打印并加盖投资主体公章。);
(3)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填写全部信息后在境外业务证书管理栏目内直接打印并加盖投资主体公章。)
提示:根据外汇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企业开展境外投资,须先办理外汇核准手续后,再办理外汇登记手续,请企业向我局提交材料时先办好外汇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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