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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享有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的深圳市各类内资法人企业(简称经营单位)直接或协同加工单位(深圳市各类内资法人企业)与外商签订“协议合同书”的来料加工业务。
二、申请材料(请先登录我局申报网站:http://jm.szbti.gov.cn进行网上申报,再提供如下纸本文件)
(一)新协议:
1.深圳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呈批表(原件一份)
2.合作各方签署的对外加工装配总协议书(原件一式六份)
3.外商不作价或作价提供的生产设备清单(原件一式六份)
4.外商所在国家(地区)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书(原件一份)
5.外商注册登记证及其附表(复印件一份)
6.经营单位、加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7.经营单位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进出口资格证书(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8.合作各方签署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9.有污染的加工项目,须出具深圳市环保部门意见书(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10.加工场地使用凭证(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11.涉及限制类项目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补充协议:
1.深圳市对外加工装配业务呈批表(原件一份)
2.合作各方签署的延期、变更、终止等业务的对外加工装配补充协议书(原件一式六份)
3.原对外加工装配总协议书及其批复批文、加工厂特准营业证(如此前曾变更厂名、签约代表、商号、延期的,应提交相应有关变更补充协议和批复批文)(复印件一份)
4.加工场地使用凭证(带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5.涉及限制类项目需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四、受理程序
窗口收文→承办人员初审→处长审批→编号并录入电脑→窗口发文
五、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服务收费
无
七、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十一、十二号窗口
八、咨询电话
82108871,821088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