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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第七条
(二)原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5号)
二、申请条件
经营单位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终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定新的出口合同。
(二)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单位继续执行原已签定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终止执行的协议。
(三)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四)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六)具备其它要求内销的正当理由。
三、申请材料
(一)内销申请报告[(电脑打印)原件并加盖公章]
(二)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电脑打印并加盖公章]
(三)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清单[电脑打印一式三份加盖企业公章并提供预录入磁盘]
(四)与申请内销料件对应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加工合同备案情况表(即海关手册电脑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六)海关《登记手册》进口料件报关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七)实行计算机联网监管的企业提供备案库季核清单[复印件]
(八)申请内销料件涉证产品必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四、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五、受理程序
窗口收文→承办人员初审→处长审批→编号并录入电脑→窗口发文
六、服务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七、服务收费
无
八、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东厅十一、十二号窗口
九、咨询电话
外商投资企业:82108850,
82108810,内资、来料加工企业:821088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