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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可作为化学武器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的化学品、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除炸药和纯碳氢化合物外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简称四类监控化学品)的生产、进出口、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实施监管。从事监控化学品的生产、进出口、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单位,根据以下范围由市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办公室分别转报省履约办(禁化武办)批准。
1、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
2、监控化学品新(改、扩)建申请;
3、第一、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
4、进出口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申请;
5、经营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申请;
6、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申请考核;
7、公约项下企业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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