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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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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0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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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加工贸易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增强《若干措施》第十二条关于设立加工贸易扩大内销资金扶持专项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引导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特制定《深圳市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方案》。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操作规程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深圳市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深圳市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奖励操作规程
为鼓励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引导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内销,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第十二条关于设立加工贸易扩大内销资金扶持专项的精神,对我市企业以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料件生产的产品转为在国内销售并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按本方案予以奖励扶持。
一、申请条件
(一)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二年以上的;
(二)以进料加工模式自行生产销售产品的;
(三)内销产品不属于加工贸易限制进口类的;
(四)年度内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金额超1亿元人民币的;
二、奖励方式
以年度为单位,以1亿元人民币为金额基数,企业本年度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转内销金额较上一年度金额超基数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10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奖励资金以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纳税地方分成部分为限,且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审核及奖励金发放程序:
(一)企业提交申请资料
1、填写深圳市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奖励金申请表,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一式两份);
2、提交本年度及上年度加工贸易项下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清单;
3、提交内销补税的相关单证、《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核对正本后留两份复印件);
4、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盖单的企业当年纳税凭证;
5、审核机关所需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市贸易工业局对内销奖励申报进行审核并送市财政局审定。
(三)市贸工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深圳市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奖励名单。
(四)市财政局审定后,将奖励款项直接拨付企业。
四、市财政局和市贸工局按照《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管理本奖励资金。
五、本操作规程自2009年公布之日起至2011年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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