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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函

发文时间:2007-11-14


 【发布单位】商务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商办法函〔2007〕14号  
 【发布日期】2007-01-25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交通部、农业部、文化部、卫生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侨办、港澳办、台办、中科院、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办公厅(室):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实施,国务院法制办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于2006年9月28日致函我部,要求我部起草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并尽快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要求,我部经认真研究,草拟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请你单位研究,并于2007年2月6日前将书面意见回复我部。  

    联系人:李明、杨秉勋  
    电   话:010-65198967,65197668  
    传   真:010-65198905,65198996  


  附件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送审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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