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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号 许可事项:核发酒类生产许可证(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酒类生产许可证(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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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1998年6月1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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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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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地、设备、检测仪器、专业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体系;
  (二)符合卫生、质量监督、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消耗指标。
  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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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企业的书面申请及《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盖章);
  (二)市卫生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新开办企业申请《酒类生产许可证》时没有《卫生许可证》的,应签订承诺文件,保证能够获得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三)市环保管理部门的许可文件或意见(原件1份);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生产场地证明、主要生产设备及检测仪器目录、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以及企业管理制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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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酒类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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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深圳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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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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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递交申请材料——市贸工局(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核准——广东省经贸委审批——申请人到市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领取《酒类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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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广东省经贸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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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经贸委予以许可后颁发《酒类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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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酒类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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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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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实行年检。
  法律依据:《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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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理地点
  深圳市滨河路229号海安中心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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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咨询电话 
  电话:82002021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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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投诉电话 
  市监察局:82001985 市贸工局:82108148、82001386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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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请范本
 
     
   (点击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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