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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行政许可事项:核发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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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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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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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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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设立条件,已取得营业执照,并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的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经营场所,并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
(三)有符合规定的仓储设施,仓储面积达到拟经营范围(按常住人口,5kg/人·年计算)三个正常月食盐销量所需的仓储面积;
(四)符合本地区食盐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
(法律依据: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和广东省经贸委《关于换发2006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1056号),由本实施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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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一)食盐批发(或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验原件);申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到省经贸委网站直接下载申请表格,具体办法:进入省经贸委网站(www.gdet.gov.cn),在“盐业管理”专栏中下载《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表》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三)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四)固定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五)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六)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广东省经贸委《关于换发2006年度<食盐批发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经贸函【2005】1056号),由本实施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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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表格
食盐批发申请企业需填写《食盐批发许可证申请表》3份;食盐转(代)批发申请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需填写《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申请表》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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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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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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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申请材料----市贸易工业局(市盐业管理办公室)核准----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申请人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证窗口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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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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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予以许可后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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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或《食盐转(代)批发许可证》后方可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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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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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进行一次年检。(法律依据:《广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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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证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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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82107619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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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投诉电话
市监察局:82001985 市贸工局:82108148、82001386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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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请范本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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