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号 许可事项: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设立(初审)
|
|
|
|
一、行政许可的内容
在深圳设立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
-返回 -
|
|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
(二)《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第三条、第五条。
-返回 -
|
|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根据《国家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确定数量,由商务部许可。
-返回 -
|
|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二)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三)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返回 -
|
|
五、申请材料
(一)关于设立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的申请书(原件1份);
(二)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四)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具有全资或控股成品油油库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成品油油库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六)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七)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市安监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八)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由本办法设定。
-返回 -
|
|
六、申请表格
无
-返回 -
|
|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工局。
-返回 -
|
|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商务部。
-返回 -
|
|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收件人受理申报;
(二)审批人员提出拟办意见;
(三)处领导审核;
(四)局领导审定后签发初审意见报商务部。
-返回 -
|
|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上报初审意见。
-返回 -
|
|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至《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内容发生变更或证书因故被撤销时止。企业变更需向深圳市贸工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由市贸工局统一报商务部批准。属于法人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法人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返回 -
|
|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可利用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储油设施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活动。
-返回 -
|
|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返回 -
|
|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返回 -
|
|
十五、受理地点
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2号窗口
-返回 -
|
|
十六、咨询电话
电话:82001345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返回 -
|
|
十七、投诉电话
市监察局:82001985 市贸工局:82108148、82001386
(接听时间:上午9点10分--11点50分 下午2点10分--5点50分)
-返回 -
|
|
十八、申请范本
无
-返回 -
|
|
- 返回上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