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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事项

05号 非行政许可事项: 使用节能贴息资金审批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一)节能贴息项目备案;
    (二)使用节能贴息资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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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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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在节能贴息资金年度计划内予以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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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备案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管理规范,能源统计资料完整;
    3、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机构和完善的财务会计制度;
    4、经专家评审,认为节能减排措施得力,环境经济效益明显,具有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5、过去五年内没有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不良记录。
    (二)申请备案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以及节能、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的要求;
    2、项目符合国家、省、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三)申请使用节能贴息资金的,须符合下列条件:
    1、已办理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备案;
    2、该项目已获得银行贷款;
    3、该项目在合理的工期内竣工,并经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所组织的节能专家验收合格。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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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备案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深圳市节能项目备案登记表》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申请使用节能贴息资金审批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节能项目申请竣工审计及验收的报告原件;
    2、市贸工局下达的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
    3、贷款合同复印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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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贴息资金审批表》。这两份表格可在市贸易工业局网上下载或到市民中心C区3117市贸易工业局资源处咨询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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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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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财政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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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将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备案的申请材料报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对申报项目进行考察、审核,具备项目实施条件的,由市贸工局备案并下达项目备案确认书。
    (二)申请人自行与银行协商签订贷款合同。
    (三)资助的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贸易工业局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市贸工局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四)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投资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五)通过验收和审计的项目,由申请人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申请贴息。
    (六)深圳市贸易工业局和深圳市财政局联合对贴息资金进行审定,下达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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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申请节能贴息项目备案,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十个工作日内由市贸易工业局下达备案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不予备案及其原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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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备案确认书,无有效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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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通过审批后获得节能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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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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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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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请范本
   
        (点击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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