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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事项

04号 非行政许可事项: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及确认


 

一、非行政许可内容
  现有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及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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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定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二)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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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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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非行政许可条件
  (一)项目投资主体的注册地和项目实施地均在深圳市;
    (二)项目投产达一年以上;
    (三)项目总投资50万元人民币以上,其中自筹资金高于总投资的30%;
    (四)项目属于市政府备案管理范围;
    (五)项目符合国家和深圳市产业政策;
    (六)项目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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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原件一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核对原件);
    (三)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的说明材料。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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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该表格可在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网站(网址为www.szbti.gov.cn)直接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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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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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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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网站(网址为www.szbti.gov.cn),填报《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登记表》;
    (二)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进行项目初审;
    (三)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进行项目复审;
    (四)项目经复审后,报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主管局长审定;
    (五)申请人向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提交完备的纸质申请材料;
    (六)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核实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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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非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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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
    有效期限:两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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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人依据《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依法办理环保许可、土地使用、安全生产、招投标等有关手续;
    (二)经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等手续的,有关企业可持《深圳市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证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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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非行政许可收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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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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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请范本
   
        (点击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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