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首页->
网上政务
|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事指南
|
|
|
一、备案登记操作办法 |
|
(一)备案登记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14号),自2004年7月1日起,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其中,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外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二)备案登记程序
1、对外贸易经营者可点击下面“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并在网上认真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登记表》中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准确和真实的。
注意:
1)在登记时请选择“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作为“备案登记机关”;
2)请使用简体中文填写表格;
3)“联系电话”栏中请填写经办人办公电话;
4)“经营者中文名称”栏中应填写企业名称;
5)必须填写“经营者英文名称”和“英文营业地址”;
6)“备案地区”栏应具体到企业所在区。
2、对于拟工商注册成立的新企业或拟工商登记的个人,可在办理营业执照的同时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我局网站,如上述办法申报;对于已经在工商注册成立的企业必须先向工商部门申请增加“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经营范围,然后再通过我局网站如上述办法申报。
3、对已工商注册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在登录我局网站备案登记之前,必须先到工商局增加“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的经营范围。
4、提交网上申请数据后,请将网上填写好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打印下来(包括正面和反面,打在同一张A4纸上)。认真阅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5、贸易工业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登记资料进行审核。经营者可以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理情况查询”,输入经营者名称关键字进行查询(如经营者名称为“深圳市xx有限公司”,则输入关键字“深圳市xx”查询即可)。
如查询结果已显示企业信息,就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贸工局信息中心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信息中心地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英达利科技数码园A栋八楼,电话:25331078、25331079。
(三)领取证书
领取证书需要提供的材料:
1、盖章签字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正本或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以上材料复印件均需校验原件。
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时,如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类型、营业执照等项目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时,应由企业提交书面申请,由局信息中心修改后才可发放证书;
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编码与通过网上所申报的信息不一致,请企业先提交以下材料到市民中心C区3120室外贸处办理相关上报商务部修改代码的申请:
1、书面报告(上报错误的情况说明,法人签字、盖企业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3、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核对);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等商务部批复后,企业再重新进行网上的申请。
请企业填报数据时务必认真填写和核对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四)办结时限
自收到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5个工作日内,市贸工局应给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说明理由。
(五)相关文件
1、《对外贸易法》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
|
|
|
二、后续手续办理
|
|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自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之日起1个月内,需按下列程序到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部门办理开展进出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一)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尚未加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字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请凭市贸易工业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资料,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市工商局地址:市深南大道竹子林金众集团大厦;股东全部为自然人的内资企业可在各区工商局办理。)
(二)凭市贸易工业局核发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颁发《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注意:宝安、龙岗两区、保税区、大工业区注册资金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到各区海关办理,3000万美元以上的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所有内资企业和特区内的外资企业请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
(三)到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电子口岸执法系统”的有关登记录入手续(涉及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局、海关、贸工局、国税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
(四)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市国税局进出口退税分局办理登记手续。
(贸易类企业请到市国税局进出口退税分局办理,地址:市沙嘴路38号国税大厦四楼;生产型企业请到所在地国税分局办理。)
(五)到市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口购汇和出口核销的登记备案手续(地址:深南中路和上步路交汇处的商业银行大厦三楼)。
(六)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等到深圳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出口商检的有关手续。(地址:皇岗口岸中国检验检疫大厦)
涉及海关等各部门的具体办理程序和所需资料请直接向该部门咨询。
|
|
|
|
三、事项变更
|
|
(一)须办理变更的事项
凡有下列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
2、经营场所(包括营业地址和住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
5、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二)办理变更须提交的材料
1、事项变更申请书(简要说明要申请变更的项目和理由)
2、加盖公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5、法定代表人变更,须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必须正确填写变更申请表,在“申请变更内容”栏目中填写相应变更项目,无变更内容的栏目,须填“无变更”。提交的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三)办理变更的程序
1、填写《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事项变更申请表》并向市贸易工业局信息中心提交上述材料。
2、信息中心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商务部,同时根据需要变更或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3、凭变更后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点击以下连接可下载《深圳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
|
|
|
|
四、补换证书
|
|
(一)补换范围
1、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发生严重污损;
3、因有关部门的要求或其他需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置换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办理程序
1、凡遗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补领手续:
(1)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向市贸工局信息中心递交书面申请等材料;
(3)由市贸工局信息中心发放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4)企业凭新发放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2、属于“补换范围”第二、三条情况的企业申请补换证书时无需刊登遗失声明,其他程序同上。
(三)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写明补换证书的理由,刊登遗失声明情况,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刊登“遗失声明”报纸的原件(“遗失声明”中应说明企业名称、所遗失登记表左上角编码,并声明该证书作废);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只遗失正本或副本证书的企业,须将其未遗失证书的原件交回;
6、企业法定法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材料必须用A4纸打(复)印,提交材料时须带原件核对。 |
|
五、资格注销
|
|
已备案登记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如因公司停业等原因,可自愿申请注销其备案登记记录,不再经营进出口业务。
(一)办理程序
1、向市贸易工业局对外贸易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并交回持有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备案登记表或资格证书已遗失的需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遗失声明”;
2、对外贸易管理处收到申请后向来文者出具“收文回单”,并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中把其备案登记信息置为无效。
(二)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表示自愿注销和申请注销原因等,需加盖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校验);
3、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校验);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原件校验);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正、副本)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
|
|
|
为确保您能顺利办理登记备案相关手续,请办理登记备案前详细阅读上述“指南”
|
|
|
|
请点击“对外贸易经营者网上备案登记”正式开始备案登记。
|
|
--
返回上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