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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条件

1.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出口技术和货物的管理规定;

3.已通过外汇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4.我驻外使馆经商处(室)对拟投资项目无异议。

 

 

 

 

申报材料

1申请书(请在市贸工局网站http://www.szbti.gov.cn“网上政府”中下载《在境外开办企业(机构)申请书》打印填报);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设立代表机构提交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3.投资主体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4.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批件(不需要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无需提供);

注:以上材料一式2(由商务部核准事项一式3),除申请书外,其余材料收复印件,验原件。

 

 

受理程序

 

 

1.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收文;

2.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初审后拟文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3.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报处领导审核;

4.报局领导核准或转报商务部核准

5.领取批准证书。

注:1.商务部授权由我局核准的134个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

       2.经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赴境外开办企业由我局转报商务部核准。

 

受理时限

1.自受理企业申报起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发函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意见;

2.收到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复函后,市贸工局在10个工作日内核准或5个工作日内拟文上报商务部核准。

申报地点

受理处室

受理地点:市民中心东服务大厅11号窗口

受理处室:市贸工局对外经济合作处

受理依据

《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

咨询电话

82107475、82107050、82107322

温馨提示

根据商务部要求,境内主体获得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核准文件后还需申领批准证书。为提高效率,有关企业可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附《境内主体信息表》,我局核准后直接向商务部进行批准证书备案。企业可登陆商务部中国对外经济合作指南网(http://fec.mofcom.gov.cn/),在“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发放系统”,按提示操作输入有关数据后打印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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