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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技术进出口及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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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各有关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2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条例》为依据,原国家外经贸部等又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分别是《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和《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同时,为规范软件出口,原外经贸部等国家四部委于2001年10月发布实施了《软件出口管理和统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我市执行《条例》和《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理部门:
    1.国家商务部(科技司)是技术进出口及软件出口的国家主管部门。
    2.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是深圳市技术进出口和软件出口的管理部门,负责对除重大项目外的自由技术进出口合同和软件出口合同进行登记管理、对本市技术进出口进行统计分析并指导技术进出口的有关工作。
    二、分类管理:技术进出口《条例》及配套办法规定对技术进出口分三类管理,分别是:禁止类、限制类、自由进出口类。对前两类,国家专门列出了禁止和限制的目录供具体操作。
    1.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类,国家规定不得进口或者出口。
    2.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类,由国家商务部审批。有关企业可到市贸工局领取限制类《技术进(出)口申请书》,自行向商务部申请办理《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3.自由进出口类,除重大项目外,由地方外经贸部门进行合同登记管理,核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按《办法》,软件出口也实行合同登记的管理形式,核发《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自由技术进出口和软件出口的合同登记证书申办程序见市贸工局网站(http://www.szbti.gov.cn) 。
    三、合同登记证书的效力。
    1.企业凭合同登记证书及有关材料赴海关和外汇部门办理通关和外汇收付汇手续。
    2.进行技术出口和软件出口的企业可凭合同登记证书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3.合同登记证书还是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依据,如技术进口减免税、软件出口有关优惠信贷、CMM认证费用支持等。
注:新《条例》颁布后,主管部门不再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四、法律责任。
    技术进出口的有关各方必须严格依法行事。《条例》制定了严格具体的法律责任,并赋予外经贸部门行政处罚权,据此对违法违规者给予应有的惩罚。同时也对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不法行为制定了处罚措施。
    1.根据《条例》规定,对违法违规者,根据情节轻重,将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吊销其进出口许可证或合同登记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根据《条例》规定:对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追究有关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技术发展处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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