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机构资格申报的通知
深科工贸信计财字〔2009〕46号


各担保机构:
    根据市财政委、市科工贸信委《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资助操作办法〉的通知》(深财企〔2009〕177号)的文件要求,现受理专项资金担保机构资格的申报。
    一、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深圳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担保机构资格申报需报送的材料:
    (一)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四)纳税证明(国税、地税);
    (五)上年度或本年最近一次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并加盖公章;复印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一)受理时间:2009年12月7日至2009年12月15日。
    (二)受理地点:市科工贸信委计划财务处,市民中心C区3066办公室(联系人:阮向群,电话:82107003)。
    四、审核结果
    市科工贸信委将会同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中心进行审核工作,审核结果在市科工贸信委网站上进行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中央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