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通知
深贸工源字〔2007〕11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2008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工作安排通告如下:
    一、我市2008年度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进行两次,第一批于2008年1月开始,请申报单位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第二批于2008年7月份开始,请申报单位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
    二、需报国家发改委审核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进行一次,申报单位应当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局;
    三、我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具体受理工作由我局资源办负责,咨询电话:82108246。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