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第10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贸工贸字〔2007〕10号


 各区贸工局,各有关企业:
    为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利用广交会平台促进我市进出口贸易的协调平衡发展,根据第101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组展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参加第10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
特此通知。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参加第10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

    为了更好地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根据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使有限的广交会资源发挥更大效能,促进我市进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2007年,我们继续对申请参加广交会的企业进行量化评分标准,在展位分配上以公开、公正、公平为原则,继续鼓励各区贸工局和有关行业协会推荐优秀企业参展。特制定深圳市参加101届广交会展位分配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章 展位类型
    第一条 广交会深圳市展位分三种类型:分配类展位,指我市自主安排的展位;保证类展位,指由商务部安排的展位;招展类展位,指由国家商务部所属相关商会负责安排的展位。
    第二条 由我市自主安排的分配类展位包括:服装、家用纺织品、抽纱、灯具灯饰、工具、机械及设备、五金制品、建材、礼品、装饰品、玩具、钟表眼镜、办公文具、体育及旅游休闲用品、日用品、陶瓷、器皿及餐厨用品、鞋帽、箱包共19个类别。其中的三分之二安排给生产企业使用,三分之一安排给贸易企业使用。
    第三条 各申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生产企业类、贸易企业类申请展位,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之一种类别申请,不可跨类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可同时申请保证性展位、招展类展位。

第二章 申请参展资格
    第四条 申请广交会深圳展位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中申请生产企业展位类别企业的工厂必须设在深圳区域内;
    (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内资企业应具备国家商务部所属相关进出口商会会员资格,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会员资格;
    (四)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质量投诉。
    (五)上一年度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额达到广交会规定的最低标准,即申请工业类(化工及矿产除外)、医药保健类、纺织服装类展区的生产型企业出口额要达到200万美元,贸易型企业出口额要达到300万美元;申请日用消费品类、礼品类、工业类的化工及矿产展区的生产型企业出口额要达到100万美元,贸易型企业出口额要达到200万美元。

第三章  展位申请方法
    第五条 分配类、保证类、招展类三种类型的展位申请方法,以及各类展位展区范围、申请应提交的资料、申请要求、受理时间详见深圳交易团《关于申请参加2007年第101届广交会的通知》(已在我局网上公布)。

第四章 展位分配标准
    第六条 为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我局对我市自主分配的展位,分别按生产企业和贸易企业两个类别进行量化评分分配。
    (一)生产企业展位评定标准
    1、我市自主分配展位中生产企业展位统一按以下指标进行评定后分配:
    (1)申请工业类(化工及矿产除外)、医药保健类、纺织服装类展区的生产型企业上年度一般贸易出口额或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得15分;申请日用消费品类、礼品类、工业类的化工及矿产展区的生产型企业出口额要达到100万美元得15分;每超过100万美元加1分。累计不得超过45分。
    (2)每获得一个国家级、省级称号或奖励得5分,累计不得超过15分。
    注:①国家级奖励名称限定为名牌产品、驰名商标、高新技术企业,颁发机构限定为下列政府机构: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科技部。②省级奖励名称限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颁发机构限定为下列政府机构:广东省工商局、广东省经贸委、广东省质检局。
    (3)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的,每通过一项认证得10分,累计不得超过20分;
    注:国际通行的管理体系认证指以下认证:
    ①、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且质量认证体系覆盖范围中列举产品应与申请展区相关
    ②、ISO14000系列 环境管理体系
    ③、OHSAS18000系列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④、SA8000 社会责任标准或与申请展区有关的行业认证,如:
    ⑤、Oeko-Tex Standard 100生态纺织品认证
    ⑥、HACCP 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
    ⑦、ISO/TS16949汽车行业质量体系
    (4)在国家或省一级知识产权局登记的职务发明专利可得5分。
    (5)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或外观专利(10项外观专利按1项发明专利折算)或产品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获得国家科委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证书。每持有一项专利得1分,累计不超过5分。
    (6)在国内和国外主要出口市场注册商标,且商标持有人为中方所有;每在一个国家(地区)注册得1分,每增加一个加1分,累计不超过5分;
    (7)列入我市直通车企业、工业百强、民营50强或加工贸易出口百强名单的企业得5分。
    以上六项共计100分。评审小组将根据申请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各项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排序,按得分高低依序分配。在使用展位类别上限于生产企业自有产品类别。
     2、为培育有出口潜力和有发展前途的外向型中小生产型企业参展,对达不到最低准入标准的,但符合生产企业评分标准中(2-7)条款的,将给予扶持。各区经贸局、有关行业协会可根据以上条款择优推荐参展企业。对享受政策性扶持的参展企业,仅限于企业自用,不允许联营。
    (二)贸易企业展位评定标准
    1、经销名优新特产品的贸易企业,具体按生产企业展位评定标准(1)至(7)项条款指标进行评定。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按7项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排序。
    2、按一般贸易出口额指标评分:具备广交会参展资格申请的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额(以2006年1-11月海关统计数据为准)的总和除以广交会深圳市贸易企业分配性展位总数,所得出口金额数为分配展位的最低准入标准金额数,出口额达到最低准入标准的企业,可分配1个展位。在最低准入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美元,再分配1个展位,从第三个展位开始,每增加2000万美元,可再分1个展位,不设上限。按各申请企业出口额的高低(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从最高者开始,依序分配,出口额相同的以参展年限多少为排序标准,上述两项条件相同的,以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时间先后排序分配,分完为止。
    (三)根据广交会展位安排有关规定,展位安排标准量化评分实行一年一评,相应展位安排原则上一定两届保持不变(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凡是申请保证类展位的企业,将由我局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代收申报材料后,统一向商务部申请展位,再由商务部戴帽下达。其评分标准由商务部制定。
    第八条 凡申请招展类展位的企业,将由我局根据商务部所属各商会有关规定,代收申报材料后,统一向各商会申请展位,再由商会戴帽下达。其评分标准由商务部下属各相关商会制定。 

第五章 信息公布
    第九条 广交会深圳市展位的申请和分配信息将在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网站上(www.szbti.gov.cn)或在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布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分配结果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信息发布、受理与结果公布时间如下:
    (一)展位申请受理部门:深圳市贸易工业局。申请展位资料的受理地点: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地点:福田区振华东路8号设计大厦六楼西602室; 咨询电话:83786053、83786057、83786881。
    (二)申请展位受理时间:2006年12月13日至12月31日,
    (三)分配类展位公布结果时间:2007年2月5日。
    (四)保证性展位、招展类展位分配结果公布时间:以商务部及各有关商会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六章 违规处罚
    第十条 为维护对外贸易经营秩序,维护深圳交易团的整体形象,以及企业的利益,各参展的企业如有以下违规之一的,将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参展资格,并进行通报。取消的展位指标数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重新分配。
    (一)各申请参展的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交相关资料,如有不实申报,经查证属实的,将取消其参展资格。
    (二)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参展企业,将严格按广交会的有关规定处罚,停止其6届参展资格。
    (三)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参展企业,将根据大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经查证属实的,取消其参展资格。投诉举报电话:82108148,传真号:82001360.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是深圳市企业参加广交会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督管理。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服务中心具体承办。本办法由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